《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这是现代民主政治要求政务公开、充分保障公民了解权的必然结果。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行政复议法》又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拒绝申请人、第三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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