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期限,《行政复议法》既作了原则规定,以保障复议机关及时审理复议案件,给行政相对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救济,又作了灵活性规定,以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正确充分地复议比较复杂的案件。
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规定有:
1.原则性规定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法律规定的期限少于60日的,则按该规定执行;如果法律规定的期限多于60日的,则因与《行政复议法》的现行规定相抵触而无效,一律按60日执行。以上是行政复议期限的一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灵活性规定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期限的适当延长制度,既保证了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比较充分地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议,又防止其久拖不决,从而使行政复议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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