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集体所有或依法确定为集体使用的耕地、荒地、水面、滩涂、草原等自然资源和财产,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者废止。但是,农业承包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牵涉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判断者,在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已经损害或者将要损害公共利益时,可以对农业承包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即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甚至可以废止该合同,使其失去效力。行政机关依职权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在性质上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相同。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着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地行使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当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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