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厂破产后,以企业破产、没有资金为由拒绝为职工支付养老金,厂方认为这一问题应由职工自己解决。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是退休人员的生活依靠。退休人员脱离了生产领域,已不具备重新获得劳动报酬的条件和能力,养老金就成为退休人员唯一的生活来源。即使企业破产,也不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养老的费用,而应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机构负责支付。
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法定权利,劳动者不会因企业破产而领不到养老保险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的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单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在企业破产后其养老保险金将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机构负责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职工享有下列经济保障:
(1)破产企业职工若自谋职业,可以得到一次性安置费,其数额为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数额,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2)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可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没有重新就业的人员,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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