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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程序及举证责任

日期:2013-06-16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依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行政赔偿程序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死亡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均有权要求赔偿。享有请求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为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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