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常发生民事责任竞合。对于医患纠纷而言,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患者一方为了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案件事实,既可以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例如,2008年1月29日,孕妇曹某人住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双方签订了《住院病人同意书》,医院交代了生产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当日11时50分,曹某查体正常。15时45分,胎膜破。两小时之后宫日开全。19时15分,医院考虑到产妇已过孕期,从外形观察胎儿较大,决定进行剖宫手术分娩,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对手术的必要性、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可能发生的主要并发症等进行了说明。半个小时后,主治医师检查后决定胎吸助产。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经紧急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脐静脉注射,症状无好转。患儿于20时30分心跳消失。
曹某的丈夫路某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书结论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路某、曹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书结论仍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市、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将败诉无疑。曹某、路某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请求赔偿。原告诉称,医院在双方签订协议进行剖官手术后,擅自决定胎吸助产,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对其行为造成男婴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曹某生产困难的紧急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为曹某进行剖宫手术分娩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协议书签订后,医院应当及时实施手术,保证胎儿顺利生产。但在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未与患者解除手术分娩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男婴窒息死亡,对男婴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曹某、路某因新生婴儿死亡造成的丧葬费400元、死亡补偿费4617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曹某和路某放弃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而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明智的决定,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利用自己的技术和医疗设备向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和手术等服务,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患者则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这类胜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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