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该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解决侵害劳动者权利纠纷的途径有哪些以下四种:
(1)当事人协商。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意愿,双方相互协商解决争议,是争议双方采取自治方式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2)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劳动纠纷。这种调解形式适用于本单位内的劳动纠纷。通常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模较小的民营公司绝大多数不会设立。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不设调解委员会或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劳动法》中的规定由60天增至1年,避免了仲裁中很大比例的劳动者因担心申请仲裁失去工作,而下决心维权时却已超过时效的尴尬处境。如上述案例中,王某与用人单位于2009年12月底发生劳动争议,只要她在2010年12月底前提出申诉,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作了重大调整。规定特殊情况下,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将仲裁时效缩短至45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一些用人单位以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
(4)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二是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因而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维权索赔必须在法定仲裁时效内提出,否则即丧失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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