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保险待遇支付职责的规定。
1、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1997年,劳动部印发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这是第一个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陆续颁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等规定,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日趋健全。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保基金的基本财务制度作出了规定,如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等制度。同年6月21日,财政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各社保基金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3)建立健全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2007年1月17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所谓“内部控制”,是指各社保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2、支付社保待遇的职责
社保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九项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保待遇的有关款项,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个人对社保经办机构不支付社保待遇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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