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的规定。
1、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置
我国对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实行政事分开原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的制定;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承办具体业务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我国的社保经办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各地区一般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名目出现。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立,由统筹地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
社保经办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等工作。此外,在一些省还承担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3、社保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
我国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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