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婚姻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为什么要修改婚姻法?应该说1980年婚姻法实施2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总体上是好的。婚姻自主、夫妻平等、尊老爱幼、和睦团结是主流,但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修正案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个问题:包“二奶”现象。
1999年6月全国妇联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写道,现实中“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婚外恋数量增多”。据调查,深圳妇联接待关于包“二奶”的投诉,1996年为69宗,1997年为96宗,1998年为200宗。东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纠纷案2101宗,涉及包“二奶”的为578宗,占27% 。有的包养“二奶”、“三奶”、甚至“四奶”,有的公开重婚,妻妾共室。包“二奶”这种丑恶现象,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它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修改婚姻法应该打击包“二奶”现象,遏制其蔓延势头。
第三个问题:家庭暴力。
据妇联反映,家庭暴力案件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趋势。据1997年全国妇联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上访案件占婚姻家庭问题总数的34.5% 。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司法机关一般不愿介入,对可能酿成恶果的家庭暴力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恶性案件发生后往往取证困难,等到对触犯刑律者进行处罚时,妇女权益已被严重侵害无法挽回。
(二)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如何修改婚姻法,是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部婚姻法,还是在1980年婚姻法基础上作适当修订,这是修改婚姻法工作中首先遇到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19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幅度修改。另一种意见认为,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是部好的法律,这次修改婚姻法应以1980年婚姻法为基础,针对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
这次修改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980年婚姻法,而不是废止它。婚姻法的完善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现行婚姻法作适当修改,第二步是将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的监护、继承法的亲属关系等编纂为民法典中的亲属编或者婚姻家庭编。
(三)修改婚姻法的过程
按照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修改婚姻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妇联等部门积极参与,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6月11日,婚姻法专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计十一章,一百四十七条。2000年8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2000年10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10月23日至31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0年12月22日至29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联组会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全民意见。2001年4月24日至28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第51号主席令,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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