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对才储户来说是被动又无奈的灾难,最后的结局往往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受害者黯然为自己的倒霉买单。然而,黑暗之处也有曙光,有储户被盗刷后状告银行,获得全额或部分赔偿挽回损失。以下通过几个案例分析索赔关键词。
案例一:储蓄卡隔空被盗33万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家住山东省临沂市的郇女士三年前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沭支行办理存款事宜,并申领储蓄卡一张,之后多次向卡内存入现金。至2010年4月份,郇女士持卡到临沭建行取款,却发现卡内33万余元不翼而飞,心急如焚的郇女士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2010年3月17日郇女士的儿子曾持该卡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中支行ATM机上办理转账业务,就是这一次简单的操作,被犯罪分子安装在该ATM机上的读卡器和微型摄像镜头忠实地记录了下来。犯罪分子随即利用非法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造了伪卡,并在福建省某珠宝店疯狂刷卡消费334380元,购买千足金吊坠、戒指、项链等黄金饰品,并在非法变现后挥霍一空。
眼看从犯罪分子身上追回损失已不可能,郇女士无奈将临沭建行和临沂市中支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临沂市中支行对其设置的ATM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并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该ATM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郇女士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临沭建行和储户自身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故对损失不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中支行赔偿郇女士存款损失334380元及利息
案例二:一夜间银行卡被盗刷11万多元 市民告倒银行
6月15日晚7点多,天津市某中学教师李先生为了买房交订金,在某行新安分理处ATM自动取款机取款两万元,卡内余款为630869.38元。第二天上午9时许,李先生在芥园道分理处ATM机取款时发现,卡里的钱只有511941.3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打印详单发现,6月15日夜至16日凌晨,李先生这个卡号的账户里先后转走两笔款并分7次提现,合计118928元,其中含手续费28元,涉及多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李先生当即报警。目前,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尚未落网。
李先生认为,被告银行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对他的损失难辞其咎,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银行应赔偿其损失。
法庭上,一段监控录像惹人关注。该录像记录了案发ATM机6月15日晚7时30分至8时10分许的全部情况。录像开始部分,一个人好像在自动取款机上贴了什么。此后,相继有数位储户在此取款存款。录像结束前,又有一个人在这里取下了什么,他没有数钱,而是撩开衣服,将取下的东西放进衣服内侧。原告律师称,看过录像不言自明,犯罪嫌疑人先将非法监控设备安装在案发取款机上,40分钟后取下。利用这个设备,犯罪嫌疑人窃取了三个人的卡号和密码,并克隆了三张伪卡。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包括李先生在内的三个人。被告方对此不认可。
2011年9月21日下午,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在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一审宣判:被告某行红桥支行如数赔偿李先生上述损失,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例三:ATM取款遭克隆 储户告赢银行
王先生在珠海市某银行口岸支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办理了与存折同一账号的银行卡。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和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持卡人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连续八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不翼而飞。
王先生立即前往珠海市某银行查询,银行的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王先生于2008年12月24日从ATM机取款后不到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王先生和银行均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但案件目前尚未侦结。
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银行则辩称,王先生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犯罪嫌疑人安装的摄像装置拍下,王先生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卡是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被告银行向原告王先生出具,故被告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本案被告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假冒银行卡未能辨别,而真银行卡并没有用于交易,故被告须赔偿王先生的全部损失。
对于被告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ATM机所在地点是被告的营业场所,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码时不被非法窃取,但被告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安装行为至原告取款之间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都没有任何觉察,而原告没有义务在通过ATM机取款的较短时间内检查被告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故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并不存在过错,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
举证全面细微是获赔关键
银行卡被盗刷后,即便犯罪分子被抓获,从他们身上获得赔偿的几率都很小。以上三个案例中,储户的诉讼请求都得到法院支持,获得银行方的全额赔偿。三个案例中,受害储户都在发现被盗的第一时间报案,并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银行进行赔偿,都有证据证明银行的ATM机被不法分子动了手脚,储户取款时被盗取了卡号和密码,导致被盗。
银行卡被盗刷后,受害者的心态很重要。
首先,要摆正银行的位置。一旦将钱存在银行,储户就和银行之间产生民事上的契约合同关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没有任何高下和强弱之分。储户和银行各自享受相应的权利,负有对应的义务。一定程度上来说,银行为储户提供服务,储户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要求、收到损失后维权,都是理所当然,而并非“鸡蛋碰石头”。 银行设置ATM机系为方便储户取款、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应视为银行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的延伸,银行依法负有管理维护ATM机,为客户提供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的义务。不要因为对方是看起来“财大气粗”的金融机构,就产生畏惧心理,觉得个人低银行一等。
其次,受害者发现被盗事实后,应该立即报警,举证全面细微是储户的胜诉关键。因此在第一时间尽可能提取保存证据。一般来说,取款机附近摄像头的影像至关重要。
法官提供的举证参照标准
针对越来越多的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山东省某地方区法院法官为银行卡客户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举证参照标准,该法官将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银行款项,即上述三个案例中出现的情形。具体的表现是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及其周围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取得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向法院证实,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其次,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三是公安机关有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四是掌握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合法持卡人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责任。这种情形下还有一种表现形式,是合法持卡人泄露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被他人复制。也就是说,合法持卡人有可能在无意之中将银行卡密码泄露给他人,或者曾经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过,他人掌握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二是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三是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银行的举证责任包括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提供自动取款设备运行正常,取款周围环境一切正常的证据),以及合法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等。
双方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但因合法持卡人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通过原真实的银行卡刷走款项。这种情形一般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后,原合法持卡人未发觉,现持卡人通过该卡将款项刷走。对于该类案件,举证的关键是卡的真实性。只要刷卡人用的是银行发行的真卡,即使原持卡人能够举证证明刷卡不是自己所为也难逃责任。
所以,银行的举证责任:一是合法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保管不当,将卡丢失;二是刷卡人持真卡刷卡;三是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银行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在盗刷事件中,原持卡人有严重过错,为此,银行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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