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现在是一名初二学生,他从初一开始迷恋上了网络游戏,经常与同学泡网吧。原来各方面表现都十分优秀的赵某,自从沉迷于网游后,成绩一落千丈,而且,经常旷课、逃学,俨然不可救药了。赵某的父母发现这个问题后,开始拒绝给赵某零花钱,希望以此阻碍他上网吧玩游戏,谁知,赵某竞开始向同学借钱去上网玩游戏。无奈下,赵某的父母多次到附近的网吧劝说老板禁止赵某入内,而网吧老板却听一面做一面,继续任由赵某和其同学进入网吧甚至通宵游戏。心急如焚的赵某父母应该怎样做呢?
未成年人属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够完全控制,很容易受环境的影响而误入歧途,也不能够负全部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健康成长,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禁止歌舞、游艺、网吧等一些娱乐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项法律的第十六条中,还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故事中,赵某和他的同学经常光顾的所有网吧都违反法律的规定,接纳了像他们这样的未成年人进入上网。在家长劝说后,仍然无动于衷。此时,家长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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