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标的物是自己的,而不是当事人的;或者认为执行标的物是自己与当事人共有的;或者认为自己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尚有争议;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情况,有权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申请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以口头方式提 出,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接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进行审查。确认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确认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要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如果强制执行侵犯了案外人的利益是由于执行根据的错误引起的,在执行根据是仲裁、公证、行政机关作出的情况下,应裁定不予执行,退回原制作单位处理。在执行根据是本法院作出的情况下,应将案件提交本法院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在执行根据是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情况下,应通过本法院院长将案件提交上级人民法院院长,由_上 级人民法院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在受托的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根据有错误的情况下,应退回委托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如果强制执行侵犯了案外人利益是由于执行组织的错误引起的,执行组织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错误,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程序还未开始之前或执行程序结束之后,案外人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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