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后,在法定期间内适时提出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超过这一时限,当事人即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上述的2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