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范围,是指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存在的一切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特殊侵权中被侵害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有关专门科学技术原理、定理,专用术语、专门规定等。从证据的形式上主要应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某些案件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免除,直接予以认定,这主要是指:
1.公认的事实
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为大多数公民都知道,不用举证即可认定其真实性的事实。
2.推定的事实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直接推定出另一事实。
3.公证的事实
是指经公证机关证明的事实,如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其效力,持公证机关证明的当事人无须举证。
4.判决事实
是指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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