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民事诉讼中怎样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范围

日期:2013-04-23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举证责任的范围,是指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存在的一切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特殊侵权中被侵害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有关专门科学技术原理、定理,专用术语、专门规定等。从证据的形式上主要应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某些案件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免除,直接予以认定,这主要是指:

1.公认的事实

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为大多数公民都知道,不用举证即可认定其真实性的事实。

2.推定的事实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直接推定出另一事实。

3.公证的事实

是指经公证机关证明的事实,如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其效力,持公证机关证明的当事人无须举证。

4.判决事实

是指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确认的事实。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