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于己不利乃至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的特点是:
(1)举证责任的主体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提出的证据是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材料。
(3)接受证据材料的机关是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双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谁清求什么,谁就应当提供证据。原告提出主张,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主张,或者提出反诉,要举出相应证据;第三人提出主张也要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应当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义务,对提不出证据证明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的存在,并依法作出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有的案件,提出主张的原告无须举证或举不出证明,必须由提出主张的对方当事人提 出证据,负责举证,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倒置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对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予以特别保护,或者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提供相应证明而对方当事人有能力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的侵权纠纷,生产和销售产品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负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有一定的期限,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必须彳一定的期间内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如果逾期提不出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认定当事人举不m证据判令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期限,是举证责任制度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使举证责任制度最终得到落实。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提供的i正据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主张或新的证据,只能通过二审程序或者再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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