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而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些事实包括: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所谓“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是指在目的或效果上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损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损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包括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中止诉讼的事实、终结诉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还有很多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需要释明或证明,如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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