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主债务人有财产承担责任,债权人还能直接向担保人一方主张债权吗?
解答: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当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既可向被保证人求偿,也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
当主债务人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可以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承担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为避免诉讼上的麻烦,一般诉讼中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执行环节,可根据实际履行能力将谁列为主要被执行主体,而非选择了债务人,即不能再选择保证人;或者选择了保证人,不能再选择债务人。而应当认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均属第一顺序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拖欠的债务,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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