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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生命健康包括致人身体伤害、致人身体残疾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国家违法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或者生命,致使其患病、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各国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医疗期间的误工费和留有身体障碍时的补偿费或生活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一般身体伤害,指尚未造成残疾的伤害。医疗费是受害人身体受到损害后恢复健康进行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化验费等。医疗费按实际花费赔偿,应以受害人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有关的收据为凭,凡治疗与侵害无关的疾病或擅自购买与侵害无关的药品,或未经医务部门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花费,都不应赔偿。

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受害人因受伤后不能工作而损失的收入。关于误工减少的损失标准,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有的确定每日或每月的赔偿金额,无论何人何种情况均适用一个标准,有的则规定按实际损失减半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总计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误工日期的确定以医院开具的休假日期为依据,没有休假证明自行休假的,不作误工日计算。

对赔偿金额规定最高限额并非始于我国,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这主要是出于国家的财力情况考虑。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致使公民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赔偿额的多少由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应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由于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解释,因此可以参照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两个司法解释虽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的,针对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健康情形的标准,但也可作为国家赔偿中确定伤残程度的参照。

生活费是国家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所扶养(或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维持生活的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公民应扶养(或抚养)的人包括公民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与公民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人。凡是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发放的标准可参照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

至于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倍,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则一律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原因在于,在人身不受损害的正常情况下,公民通过劳动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也可以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致使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原本可以得到就会减少甚至丧失,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存在程度轻重的区别,要根据伤残的轻重分别对待,以决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区别程度的轻重已无多大的意义,因此,国家赔偿法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一样,都是上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我国的赔偿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死亡的赔偿采取最高限额一次性给付的规定,优点是能使赔偿义务机关迅速、准确地计算出赔偿金,可以及时地给付受害人亲属,使其尽快地得到安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即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关于生活费的规定与致人全部丧失生活能力是相同的。

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不同之处在于:死亡赔偿金是给付受害人亲属的,而残疾赔偿金是给付受害人的。接受死亡赔偿金的主要是受害人的继承人及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内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由国家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包括丧葬费在内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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