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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08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1)查封。在刑事诉讼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作证据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查封措施。

(2)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所谓扣押物证、书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

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侦查阶段,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无权行使这种权力。扣押物证、书证经常与勘验和搜查同步进行。在实施这些侦查行为时,如果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需要扣押,凭勘验证、搜查证即可扣押。单独实行扣押时,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进行扣押,必须持本机关的介绍信和本人的工作证,并向被扣押物证、书证的人出示或者宣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扣押的范围是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也就是说,对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品、文件应当扣押,对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物品、文件也应当扣押。但是,对明显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则不能扣押。如果已经扣押,应当尽快返还。对与案件有无关系不易分清或者认为可扣押可不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先行扣押,待查清后再作出处理。如果发现违禁物品,虽然与本案无关,也应当扣押,并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及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存卷。对已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即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对邮件、电报的扣押有其特殊性,故法律另作专门规定。其特殊性表现在:扣押邮件、电报直接涉及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必须严格控制;侦查机关必须与邮电机关共同实施,并取得邮电机关的密切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18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做到:①正确掌握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范围。②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应当先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然后通知邮电机关依照上述规定检交扣押。③对扣押的邮件、电报应当迅速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将扣押的邮件、电报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3)冻结。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以他的真名、化名存入的款项,又包括是他的犯罪所得以其家庭成员的名字或者他的亲朋好友的名字存入的款项。如果一时分不清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但侦查时又需要查询、冻结的,可先查询、冻结,然后根据情况再作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汇款",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汇出的款项,又包括他人汇给犯罪嫌疑人的款项。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或者查询汇款通知书、停止支付个人汇款通知书等文书。对于已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4)追缴。关于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法在"量刑"一节中规定了追缴,该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从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所谓追缴是指强制收缴罪犯赃款、赃物,退还原主、上缴国库的强制措施。该种措施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均不明确。司法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必须依法享有该项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无权限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采取的上述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必须赔偿。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罚金和没收财产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第一,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必须生效,而且已经执行。判决没有生效,受害人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申请纠正。判决生效但没有执行的,没有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损害事实,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第二,生效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受害人被宣告无罪。刑事赔偿以公民无罪为前提。如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说明原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错误,如果已经执行,国家当然应予返还,如果因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公民仍然被确认有罪,即使原判决被变更,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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