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医院扶梯摔倒主张23万赔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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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因自动扶梯产生的事故呈上升趋势,在这些事故中,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公民自我保护责任的博弈成为焦点。近日,一起医院自动扶梯摔倒案的判决,为厘清这一法律边界提供了典型样本。
案例情况
2024年2月29日,刘某在女儿及外孙女的陪同下前往某医院就诊。刘某一行人进入医院门诊大楼,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刘某左手拿着病例资料,右手牵着其外孙女。在扶梯上升过程中,刘某因重心不稳,往后摔倒。
随后,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36437.84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 233094.92元。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已采取多项安全措施:
1、设备合规性:事发自动扶梯于 2022 年 1 月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4 年 1 月定期检验结论为合格。
2、日常维护:物业人员对自动扶梯实施 “每日每小时巡查” 制度,事发时巡查记录显示设备运行正常。
3、辅助设施:门诊大楼同时设置直梯,并标注 “老年人、行动不便者专梯”,为特殊群体提供替代选择。
4、警示标识:扶梯入口处张贴 “紧握扶手带”“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 等警示标语,符合国家标准 GB 16899-2011 的要求。
因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198 条认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紧握扶手且手牵未成年人搭乘扶梯,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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