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昌县人民法院 万全奏
【案情】
2019年,涂某某与叶某某存在服装买卖合同关系,涂某某按照叶某某的下单要求向叶某某供应了部分服装。2019年12月3日,双方对账后,叶某某向涂某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注明“截止到2019年11月30号乙方(叶某某)共欠甲方(涂某某)货款共计380000元。在2020年2月25号前付150000元。在2020年4月底前付30000元。在2020年1月30号之前乙方自愿退回5000件卫衣冲抵欠货款。”2020年1月9日,涂某某与叶某某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就还款事宜再次协商,涂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对叶某某明确表示“你欠我18万现金减掉8万最后变成10万”“过年你只要付我10万我们欠条的欠款就清,那就剩下你退我价值20万的衣服”。2020年1月22日,叶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涂某某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叶某某未按照约定退回5000件卫衣给涂某某。涂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某支付剩余未付货款人民币280000元。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微信聊天记录中涂某某明确表示减掉的人民币80000元货款是否构成债务免除发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涂某某与叶某某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只是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属于一种协商过程,双方并未签订最终的书面合同,并不能表明双方最终达成了免除人民币80000元货款债务的协议,且叶某某未履行退还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衣服的义务,故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免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微信聊天中说的话,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且因为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无论其债务免除的原因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免除的效力,故微信聊天记录中涂某某明确表示减掉的人民币80000元货款构成债务免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会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效果,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适用,微信聊天内容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涂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对叶某某明确表示“你欠我18万现金减掉8万最后变成10万”“过年你只要付我10万我们欠条的欠款就清,那就剩下你退我价值20万的衣服”,系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行为,所附条件是“过年你只要付我10万”,叶某某依约于过年时向涂某某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后,涂某某免除被告80000元货款的行为就已生效,因为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无论其债务免除的原因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免除的效力,此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那就剩下你退我价值20万的衣服”系“过年你只要付我10万我们欠条的欠款就清”的结果,而非附条件,故叶某某是否履行退还价值200000元衣服的义务不影响80000元债务的免除,故微信聊天记录中涂某某明确表示减掉的80000元货款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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