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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能免责吗

日期:2022-03-01 来源:- 作者:-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能免责吗

情景案例

张三因做生意周转需要,于2019年9月1日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王五在借条中以连带责任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款到期后,经李四数次催讨,张三以生意亏损,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而未能还款。又一次催讨时,被张三的哥哥张大遇到。张大得知借款情况后,向李四出具承诺书一份,写明:“我愿意为张三所欠李四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但张大并未及时向李四偿还借款。后李四将张三、张大、王五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张大承担还款责任,王五承担保证责任。李四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权威观点

张大出具承诺书后,需要与张三共同向李四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王五的保证责任不会变得更重,王五应当对张三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解读

(一)什么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与原债务人一起,对于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构成债务加入: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对债务人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情景模拟中,在张三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张大向李四出具同意偿还张三借款的承诺书,李四表示了接受,可以认定张大构成了债务加入,应与张三一起,对于张三所欠李四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张大一同或者单独承担所欠借款的偿还责任。

(二)第三人加入债务时,保证人不能因此免责。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效果:1.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在原来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提高。2.对于原债务人来说,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出来,并不能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对债权人仍然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3.对于保证人来说,一方面,因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更有保障,当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会得到减轻;另一方面,原债务人仍然需要对于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部分清偿责任,仍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之内,对于原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第三人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应相应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在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时,原债务人的债务相应消灭或者减少。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保证人的担保对象仍然是原债务人,担保范围应限定在原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之内。当第三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原债务人的债务将消灭,此时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当第三人部分偿还债务时,对于原债务人债务相应减轻的部分,保证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而仅需对原债务人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特别提醒

第三人加入债务,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和保证人四方的利益。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有利于债权实现;对于债务人来说,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履行行为,让其从债务关系中脱离出来;对于保证人来说,其保证责任虽然不受影响,但有可能因为第三人的清偿行为而使得其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得以减轻或者免除;对于第三人来说,其需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加入的债务中属于纯增加负担的行为,加入债务应慎重。作者:李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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