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因自身疾病或自身行为(自残自杀、打架斗殴等)而发生损害,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损害无过错,养老机构则无需对老年人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孙某与王某系住在某养老院同一房间的老年人,双方生活均可自理。2021年4月,在房间内,孙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孙某用拐杖对王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受伤。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微伤。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对孙某作出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年满七十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王某认为养老院的管理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故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养老院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孙某发生纠纷的过程已经公安机关查明,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结合双方纠纷发生的起因、过程等因素,确定孙某就王某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诉纠纷发生于孙某、王某居住的养老院房间内,并无证据证实养老院看护服务存在过失,故养老院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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