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基本案情:张某、周某系母女关系。2020年3月,张某、周某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后,住进养老院,入住房间为两人间。2021年3月,养老院告知周某希望增加住养费。周某未同意,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费用。2021年8月,养老院通过微信通知周某:张某住进养老院后病情加重,于2021年3月重新评估并且单间专人护理,已通知家属增加住养费,从2021年3月开始收取,至今家属不予理睬,拒不缴纳所欠尾款,你方构成根本违约,故合同解除,现通知家属补齐所有欠费。周某通过微信回复,对来函内容表示质疑,不认可增加住养费。2021年8月底,养老院再次告知周某解除住养合同。周某遂于次日接走张某。经查,2021年2月底,与周某同房间居住的老年人因病死亡,后该床位一直空置。张某自入住养老院至离开时均在同一间房屋居住,且张某健康状况无明显变化。因住养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补交拖欠费用。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养老院自2021年3月起多次与周某协商调整张某住养费一事,但双方并未就变更合同协商一致,养老院不能证明对张某的护理标准提高,其主张增加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对养老院的诉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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