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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三金”不赔

日期:2023-11-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三金”不赔(附赔偿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而对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给出了解读: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附详细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附:赔偿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刑事案件赔偿范围:

1

医疗费

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

护理费

计算标准: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伤害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产生护理费。

3

交通费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

营养费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等礼物,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

误工费

计算公式: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司法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7

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8

丧葬费

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刑事案件不赔范围:

1

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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