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30分钟=旷工半天?这种规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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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高峰大塞车,公交车迟迟不来;地铁根本挤不上,好不容易一路小跑到公司,还得排队等电梯……万一家里临时有急事,上班路上遇到极端天气或出现意外……职场人上班迟到有时候难以避免。但是,“迟到半小时算旷工半天”“累计旷工三天情节严重者开除”这种公司规定合理合法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孙女士是某学校的会计主管,工资为9800元/月。其在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孙女士返回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校对其多次警告批评,于2017年12月6日发送了《最终警告通知书》,称其多次严重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管理制度。2018年1月4日学校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8年1月15日孙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2019年4月16日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孙女士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
经查明学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
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女士劳动关系的依据。鉴于孙女士仅向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学校应当向孙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应当以孙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元/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孙女士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
法官说法
对劳动者的迟到早退行为,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的行为进行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如制度规定“员工半年内累计10次及以上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孙女士2004年8月1日入职,经济补偿为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故,若本案不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就不应再计算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规定职工迟到扣工资,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上班遇到地震、水灾、火灾等情况,这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用人单位是不能扣工资的。
其次,大雨、大雾、大雪这样的天气因素等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这些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迟到是否会扣工资,就需要看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了。
劳动工资发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适宜”原则,即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应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也就是说,迟到扣工资时,除了要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与劳动者迟到所产生的直接延误量相适宜。从法院判决案例来看,按照时薪赔偿是常见做法。假如劳动者月薪为8000元,那么时薪为8000/21.75/8约为46元/小时。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上班路上遇到交通类的突发状况导致迟到,则可以向用人单位出示交警出警记录、地铁致歉信等证据,以避免工资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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