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裁判要旨
保全行为不能改变申请人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导致普通债权成为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申请人不能获得实体上的优先权利。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与原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的,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本案案号:(2021)川07民撤3号,(2022)川民终1160号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维秋 曾扬阳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