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只有一审法院受理错误这一情形——再审申请人山东泰盛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根据该规定,只有出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错误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才能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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