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的认定与处理——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的被告”。起诉受理后,被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抗辩理由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换而言之,被告是否适格、应否承担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而非欠缺起诉条件,如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方式处理,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难以排除“未审先定”的合理怀疑。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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