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买受人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未予解决,开发公司应继续承担维修责任
【基本案情】
汪某接收某置业公司房屋后,出现潮湿、出水、霉变等质量问题,该问题系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该公司虽进行维修改造,但在保修期内该质量问题始终未予解决。置业公司于2012年10月注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该公司全资股东。汪某诉请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修复责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有二:一是对于买受人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果出卖人在保修期内始终未予解决,应视为出卖人的维修责任未能完成,买受人有权要求其继续承担维修责任;二是出卖人注销后,其全资股东如不能证明出卖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出卖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