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13年,倪某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三层商铺一套。2014年11月21日,倪某某接收房屋时,该商铺一、二层之间及二、三层之间均由投资公司安装了钢制楼梯,倪某某并未提出异议。该商品房竣工备案的楼梯平面详图(竣工图)标注:楼梯由用户自理,楼板开洞。2019年底,倪某某诉请判令拆除该房屋楼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安装楼梯的行为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竣工图中“楼梯由用户自理”的内容,且倪某某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某投资公司拆除案涉房屋内的楼梯。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对楼梯由谁建造未予约定,倪某某在接收房屋时对楼梯现状亦无异议,应视为双方均默认房屋带有楼梯。且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单以及变更后的竣工图,可以证明“楼梯由用户自理”的设计内容发生变更,由建设单位统一制作安装。此外,倪某某于2014年11月接收房屋时楼梯即已存在,至2016年11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倪某某于2019年底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倪某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例的意义在于提示房屋买受人,如果认为权利受到损害,应当依法及时主张,而不应躺在权利上睡觉。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此外,司法审判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故买受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对合同内容、履行情况、法律依据、诉讼风险等影响权利行使的因素进行正确把握,而不应抱有从众心理跟风诉讼,以免影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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