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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3-04-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司法公开、释法说理,是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注的正确方式。经由严格程序审理终结的案件,还必须有详细、充分的判决理由分析,才可能真正达成个案的正义。正义既要看得见,也要讲得明。在诉讼阶段,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一步一步推动具体案件审理,再通过司法公开清晰地呈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保证人们信赖案件处理结果的基石。面对汹涌舆情,司法机关既不能充耳不闻、漠不关心,也不能为其左右、人云亦云。如何做到公开和公正?离不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就要求,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让法庭成为查明事实的辩论场而不是舆论场,成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通过这一改革,坚持实事求是,坚守法治定力,重视舆论而不为舆论干扰,才能真正维护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裁判是审判实践的重要环节。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主要载体,理应直接展示司法过程,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成果。为实现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神圣使命,法官应通过理性的判断和严谨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制作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判文书。

一、裁判说理的重要性

(一)裁判说理是自然公正、程序正当的应有之义。说理是判决的精髓,是连接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纽带。只有让公众知晓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公平正义。

(二)裁判说理是树立公正形象、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志。人人都必须尊重并信守司法裁判,司法裁判这种权威的获得来源于可接受性,来源于它自身的文明公正,来源于讲理的司法裁判。 

(三)裁判说理是定分止争、节约诉讼资源的必要前提。对于当事人利益悠关的裁判文书来说,论之有据、判之有法,才有可能被当事人真正信服,从而自觉接受,避免缠诉累讼。

(四)裁判说理是传播司法价值、弘扬法律文化的有效载体。通过具体解决纠纷,裁判文书应足以展示文化的意味,树立行为的模式,禁止邪恶的事件,成就善良的风俗,展现裁判的教育感化功能。

(五)裁判说理是扼制司法擅断、推动文明司法的重要举措。在封建专制、司法擅断的时代,裁判文书不会也不必说理的,裁判文书注重说理是司法民主、司法理性的彰显。

二、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说理不充分。证据认证取舍隐晦,事实结论推理突兀,如无根之木;规避主要争议焦点,说理内容空洞,多系套话,千案一理,千篇一律,没有针对个案进行辨析,无处体现裁判文书的灵动与神采。

(二)说理不准确。未能紧密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说理,有时认定事实与说理部分自相矛盾,自圆其说不成,甚至出现谬误的判断,以至于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价值观产生合理怀疑。

(三)用语不规范。存在错字、漏字、错用标点符号及语法毛病,关键语句含糊其辞,易发歧义,文字用语方面的浅疏与粗陋难以让公众领略到法律文化的神奇与厚重。

三、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因素 

(一)案件数量增加。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分析证据、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字斟句酌详尽阐述裁判理由,需要投注一定精力。由于案件较多,复杂程度各异,有时为追求办案效率,漠视了裁判文书的质量。

(二)法官素质影响。对一些专业功底薄弱、论证说理能力欠缺的法官来说,轻松驾驭一篇概念清晰、逻辑缜密、论证详尽的裁判文书可谓高难度的挑战。

(三)传统思维制约。有些法官认为言多必失,为避免被当事人抓到把柄,判决书尽量压缩简短。其实质是对自己裁判的公正公信力底气不足,畏于将裁判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审视与评判。

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思考

(一)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着力于提升法官素质的高度。

说理是彰显法官理论功底及创造性的艺术空间,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法官应注重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自身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培养深入浅出阐述判断的法律思维,强化认证、论证等综合分析能力,锤炼灵活运用法律和精确表达能力,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二)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着力于把握辨法析理的精度。

首先裁判文书格式要规范,内容应完整并可体现创新,根据分析、说理的需要展开,避免说理模式化;其次裁判说理要具有针对性,讲理要正确要到位,要严格围绕争议焦点,着重在裁判文书中增加对“不予采信”部分的理由的阐述,克服说理过程的武断、机械和谬误;再者说理的同时避免裁判文书的拖沓冗长,做到推理有据、繁简适当、判断正确,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能信服于裁判文书。

(三)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着力于拓展释法明理的广度。

首先要将说理贯穿于裁判文书的始终,不仅要在“本院认为”部分说理,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充分阐述理由予以认证,据以认定事实;其次要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结合,当法律规范存在模糊、缺位时,有必要采用一些情理、风俗习惯方面的理由,以法、情、理的交融协调对立论点的冲击,在严肃的审判中增加人文色彩;再者个案裁判应兼顾社会生活对实质合理性的需求,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探索社会价值利益考量最大化和裁判结果认同最大化,并对司法判断的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回应社会公众的呼声。

裁判文书公开在2014年1月1日全面开展,大量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法治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刑辩律师可以通过检索已生效且案情类似的裁判文书来为当前的刑事案件提供说理和辩护思路,为刑事辩护开辟了一条新航道。

但是,裁判文书公开依然没有解决裁判文书说理简单的弊病,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词、庭审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对案件提出了诸多疑问,而人民法院的回应往往都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句话将辩护律师的所有努力都转化为“无效辩护”,并且,此种“无效辩护”并不能反映出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这样的局面直接将刑辩律师推向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托关系找人”成为刑事案件的常态。

面对这样的境地,2018年6月13日生效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给刑辩律师送来了一场及时雨。笔者看来,这场“及时雨”的刑辩意义如下:

1、排除了刑辩律师最不愿意见到的裁判文书类型

《指导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裁判本身就是说理的过程,不说理就下结论类似于“耍流氓”。《指导意见》明文禁止“耍流氓”的裁判文书类型,要求裁判文书明确说明不采纳辩护意见的事实和理由。可以预见到,当刑辩律师所提出的意见均要在裁判文书之中得到反映,法官就不得不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作用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举足轻重的。《指导意见》明文禁止“耍流氓”式的裁判文书,能够保证裁量文书的最低质量。

2、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意见、事实争议、法律适用意见都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并进行说理

《指导意见》第4-5条对证据说理提出了基本要求。首先,裁判文书“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这就表明,法官在证据采纳和采信时,必须重视辩护律师基于“证据三性”提出的证据意见。其次,对于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此种制度安排,使得辩护律师对证据提出的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必须得到法官重视。

《指导意见》第6条对如何对认定的事实说理提出了基本要求,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可见,裁判文书在认定的事实也不能摆脱辩护律师的意见而独立存在,必须结合辩护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护过程中提出的意见。除此之外,法官应当对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说理,对于利用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应当说明证据的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推定方法认定的事实,要明确说明启动推定的理由、反驳的事实和理由。因此,辩护律师针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提出的辩护意见,也应当得到法官的重视,并落实在裁判文书中。

《指导意见》第7条对法律适用说理提出了基本要求。首先,对于法律适用无争议的,应当围绕裁判内容和裁判尺度进行说理。例如,各方对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无争议的,此时法官必须说明裁判的具体尺度,例如为何适用较重或较轻的宣告刑。这就为刑辩律师做量刑辩护提供了空间,使得辩护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得到主审法官的重视,并反映在裁判文书之中。其次,“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关键词是“应当”和“逐项回应”,这表明了最高院的基本立场,即“有争议,必须有回应”。这种制度安排要求法官全面把握案件各方立场和观点,从而能够让法官全面把握案情争议点,明确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这也为律师的意见进入法官的视野提供了路径。

综上所述,法官必须对证据的采信、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尺度进行全面的说理,在说理过程中,又必须全面考虑诉讼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这就为刑事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意见提供了进入法官视野的路径。简而言之,因为各方意见均必须要落入到裁判文书上,所以法官必须要阅读、听取并思考是否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这可以说成是裁判文书的倒逼机制。这种说理的制度安排,强化了刑辩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法官定罪量刑的影响,实质是强化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说理的形式提高了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

3、《指导意见》扩充了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资料和依据

为了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了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可以引用的资料,不仅包括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可以引用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等资料。刑事辩护的本质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来说服法官接受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任何的资料和工具都可以成为说服法官的资料和工具。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所以非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资料对于法官的说服力极弱。《指导意见》明确将说理所依据的资料扩张,实践效果就是辩护律师能够使用的资料和工具更为广泛,辩护策略也更加丰富。

例如,可以利用“专家意见”来说服法官、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出版的书籍说服法官、可以引用立法材料说服法官等。换句话说,《指导意见》实质上将刑法学理的争议引向裁判文书中,法官已经不能再回避说理而直接列明结论,而应当正视学理争议,大胆说理。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裁判更为透明,也能不断增长法官的裁判知识,并以裁判的前后一致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预见,如果按照《指导意见》的构思去运作,未来十年的中国刑事辩护和刑事审判将变得更为专业化,中国刑法实务和理论界将结合得更为紧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8〕10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或者证明标准争议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

六、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七、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且法律含义不需要阐明的,裁判文书应当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的理由。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八、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

九、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释法说理: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其他适宜简化说理的案件。

十、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或者原审不同的,或者认为一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针对一审或者原审已经详尽阐述理由且诉讼各方无争议或者无新证据、新理由的事项,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十一、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文书样式》《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等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调整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

十二、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释法说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需要加注引号引用条文内容的,应当表述准确和完整。

十三、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

十四、为便于释法说理,裁判文书可以选择采用下列适当的表达方式:案情复杂的,采用列明裁判要点的方式;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证据过多的,采用附录的方式呈现构成证据链的全案证据或证据目录;采用其他附件方式。

十五、裁判文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特殊情形必须使用的,应当注明实际含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辖区内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十七、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并作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常规性工作之中,推动建立第三方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价活动。

二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报 : 做好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增强司法裁判公信力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新时期,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司法的公平正义需要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来支撑,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裁判文书是司法的语言,是审判活动的载体,是法官的证明书,彰显着司法的公平正义。而释法说理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是裁判文书写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四五改革纲要”进行修订,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四五改革纲要”贯彻实施。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四五改革纲要”,将“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单列一条,作出了细化安排。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即《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配套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发挥价值引领功能。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目的是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无一不是思路清晰、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脉络分明、论证透彻、行文流畅,均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的标准,不断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生产出更多契合伟大时代的伟大判决,实现可触可感可信的公平正义。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是漫天撒网,有的放矢,这就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

一是恪守法律底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日益完备,规则日益明确,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还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所以各项工作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能偏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要坚持严格司法,坚决守住法律底线,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裁判,实现公平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法律的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做到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

二是突出价值引领。司法裁判具有规范、指引、评价、教育等功能,人民法院要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明确向社会传递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裁判文书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切实解决“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坚决遏制“和稀泥”的做法,引导公众增强规则意识,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自觉,进而让法治文化、法治信仰在全社会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三是把握四个维度。撰写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围绕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开展,即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详言之,事理是裁判文书的基础,阐明事理就是要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法理是裁判文书的尺度,释明法理就是要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情理是裁判文书的点睛之笔,讲明情理就是要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文理是裁判文书的框架,讲究文理就是要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四是推进繁简分流。法治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注重司法高效,因此司法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可以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尽快恢复稳定。裁判文书作为司法的终端环节,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必然要求推进裁判文书繁简分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等简案略说,对宣告无罪、判决变更行政行为、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重审等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五是遵循技术规范。裁判文书属于国家公文,撰写时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语言应当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繁简得当,切忌生拉硬扯,为赋新词强说理,或语言空洞、词不达意、无病呻吟,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断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尽量不要出现语法、标点、逻辑等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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