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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23-04-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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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的基本原则及思路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出借人而言,出借人要证明借款人需要向其还款,至少需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款合同关系,并基于借款合同关系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实务中通常的“标配”是向法院提供:(1)借款合同(纸质的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或包含借款相关内容的聊天记录等);(2)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3)如果起诉时距离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三年,则最好再提供曾经通过催告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明;等等。

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其认为不用还钱,需要考虑是否能证明以下可抗辩的事由:(1)与所谓的出借人之间,其实并非借贷关系,从“出借人”处取得资金是基于投资、获取交易对价等其他法律关系;(2)借贷关系无效或可撤销;(3)已经归还了借款或对出借人享有可以抵销的债权;(4)还钱期限届满后,出借人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等。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

(以下主张自己是出借人的称为原告,被要求还款的称为被告)

1.只有借款合同/借条

原告只有债权凭证,如果被告自认存在借款事实,此时,原告不再需要证明最初实际提供借款,若被告抗辩已经偿还了借款,由被告举证已经还款。

如果被告抗辩称原告并未实际提供借款,被告能够作出合理说明而原告无法再提供其他证据的话,则由法院综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只有转账记录

原告只有转账记录,而没有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债权凭证,被告认为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由被告举证。(这说明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提供转账记录作为初步证据,可以先推定该笔款项是借款)

3.现金出借/归还款项

以现金出借/归还款项的,主张支付了现金的一方要证明已经支付款项的事实,可以举证:(1)对方签署的收条等确认收到款项的凭证;(2)如果没有收条,可以提供相关的取现、存款记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供双方在出借款项当天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供法院综合认定。

对于现金支付的举证要求也与主张现金支付的金额大小、付款时间有关,如果金额较小,付款的时间较早(移动支付尚不普及时),以现金支付的可能性相对较高。相反,如果主张现金支付的金额较大,那么一般会认为以现金支付不符合常理,影响法官的心证,如果其他证据不充分的话,很可能不予认定存在现金支付。

4.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

借款合同对于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有约定的,原告可以按照约定主张利息(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有最高额限制:不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那么对于合同成立起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标准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不高于年利率24%)。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约定了利息,但是利息约定不明,则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由法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5.主张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也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标准同借款期限内利息)。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率:(1)对借期内利率有约定的,可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对借期内利率没有约定的,原告可以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6.主张存在/不存在砍头息

如果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记载的金额高于提供借款时的转账金额,且被告提出存在先扣砍头息的情况,那么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例如证明除了转账还有其他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提供的借款,或是累计加上了之前被告已经欠付的其他性质的款项(例如应付货款)。

如果原告已经提供了与借款凭证记载的金额一致的转账凭证,而被告认为原告扣除了砍头息,则应由被告举证,例如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取得借款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向原告转回了相当于利息金额的款项。

7.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可撤销

借款合同无效的事由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6)违背公序良俗。

借款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包括:(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

在原告已经提供了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后,被告要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需要提供相反证据。

8.主张并非借款关系

原告已经提供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初步证据,被告认为并非借贷关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借贷行为引起。例如被告可以提供双方之前的买卖合同、投资协议等,证明原告向其支付的款项并非借款。但需注意,如果双方对相互之间的交易进行了清算达成整体的债权债务协议,原告有权根据一揽子清算协议要求被告付款。

9.主张已经归还款项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不实,实际已经归还了全部或部分的,由被告提供还款的付款凭证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能提供还款记录,但是在这笔还款之后又有经被告签名或盖章确认的经对账欠款金额,则一般以在后确认的金额为准,被告认为对账金额有误,需要进一步举证。(实务中不排除自然人之间对账金额确有错误,鉴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支付的为准,被告认为债权凭证记载的金额有误的,应认真梳理双方之间的流水往来,证明实际尚余的借款金额)

10.主张超过/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已经超过三年。

原告认为虽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超过三年,但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提供催告记录、被告承诺还款记录等能够证明时效中断的证据。

需要注意,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有权随时主张还款。所以即使在超过三年以后,原告才第一次向被告要求还款,此时还款期限才届满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1.借条上没有写明债权人

如果借条上只写“今借到XX元”,没有明确是向谁借的,持有借条的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受理。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债权人资格,应当提出抗辩并提供事实依据。

12.要求在借款合同/借条上签名的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除了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借款合同或借条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要看是否明确其为保证人身份或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假如明确了,则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明确,则需要由原告进一步举证,通过其他事实来证明签名/盖章人为保证人。

【主要相关法规】

《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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