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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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以身犯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这毕竟是占了近50%的人力成本,有些单位因此会额外给到劳动者一些社保补贴,诱导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当然,也常见很多劳动者为了“到手工资多拿一点”自愿与单位沟通放弃缴纳社保,并承诺“发生任何事情与单位无关,绝不追究单位责任”等。
那么问题来了:即使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承诺书,是否有效?这里的有效是指:这份承诺书是否能阻断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甚至是否能阻断工伤理赔的责任?是否可以规避掉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责任?是否真的入承诺书所述:发生任何事情与用人单位无关了?今天小编借此文章为大家分享这份小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沪高法〔2009〕73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未足额缴纳社保金与未缴纳社保金区别
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是“未缴纳”。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按照最低基数“一视同仁”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保金,无论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一样,这种情况,被认定为未缴纳社保金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支持的可能性较低。毕竟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主观恶意较小,只是双方对缴纳基数认知不一致。这种情况员工的维权途径需要以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或者劳动监察举报为主。到劳动仲裁被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参考案例: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55号
当然,也有个别地区赋予了劳动者纠正权。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督促下,仍然一意孤行,不予劳动者补足基数,那么,劳动者据此解决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主观恶意的认定
除了沪高法〔2009〕73号文规定,小编认为,还需要结合单位内部的潜在操作。如果是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缴纳,且也为大多数员工缴纳,只是部分员工自身为了增加收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金且签署了承诺书,这种情况,单位的主观恶意较小甚至认定为无。
但若是用人单位内部本身的内部规定就是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金,员工统一签署了放弃承诺书,那被认定为主观恶意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员工“别无选择”。哪怕每位员工支付了不交社保的补贴,被认定为主观恶意不缴纳的可能性较大。
四、是否能阻断工伤理赔的法律责任?
不能。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很“冤枉”:单位没有主观恶意,99%的员工都缴纳了社保金,就那么一位员工自愿不缴纳,且也额外支付了社保补贴,单位也是“好心”增加员工的到手收入。可是偏偏该员工发生了工伤。需要支付巨额的工伤款。这时候双方就有异议了。大家需要注意:用人单位和员工内部协议不管是否自愿缴纳社保,是内部的事情,但是一旦发生工伤,社保局的认定是不会因为员工自愿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而不认定工伤,或者认定工伤但是费用无需用人单位承担的。这在实操中很少见。
五、是否能切断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
不能。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依法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甚至是劳动者的不可放弃的义务,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份可放弃的权利。及时签署了承诺书,遇到工伤,也是无效的放弃。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缴纳社保金和承担工伤的责任。——参考案例:(2016)沪0112民初30019号
六、法律建议
最后,小编不建议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增加员工收入而不缴纳社保金。不发生工伤劳动者可能倒到一耙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到时候增加单位的举证责任;发生工伤这份放弃承诺书又是无效的,最终工伤赔偿全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为什么要做呢?不能因小失大。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纠纷争议焦点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不一样,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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