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引纠纷 法院诉前调解止纷争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凌斐颖,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类网络购物平台层出不穷,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平台购买自己心仪的商品。然而,网络购物平台鱼龙混杂,如不加以甄别,消费者买到假货的几率也增加了。近日,启东法院成功化解了这样一起网络购物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8日,童某通过某网络二手平台购买了一家店铺单价为720元的全新未拆封国行AirPords2苹果耳机。童某收到货后总感觉耳机哪里不对劲,于是去苹果官方店鉴定,通过鉴定该耳机为假货。童某随后将情况反映给购物平台客服,但该平台未能妥善解决,故童某诉至启东法院,要求卖家退一赔三并承担退货的运费共计2892元。
【调解过程】
调解员姚培新、姜宏伟在收到案件后,通过仔细审查买家提供的与卖方的协商记录,认为双方有很大的调解空间。但由于店铺卖家身处外地,联系起来较为困难,调解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加微信等各种方式终于联系到了卖家。他们向卖家释明法律规定,并向其阐述了销售假货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卖家在电话中连连表示愿意赔偿买家的相应损失,但因疫情影响收入来源不稳定,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忙协商解决纠纷。了解到卖家的情况后,调解员多次联系原告买家并与其沟通。在调解员不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卖家给付买家货款及赔偿金共计1220元。
【法官说法】
原告童某通过二手平台向被告购买耳机的行为,属于双方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案涉苹果耳机属于假货,依法不得用于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童某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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