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原)《物权法》第199条(现《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4)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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