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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规定

日期:2022-10-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该问题,司法实务中有采用肯定观点的案例(详见下文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某采购供应站、某棉麻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第三者违反仓储合同约定,导致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引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偿后,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简要评析】本案是典型的保险代位权纠纷案件。与本条相关的问题是:

一、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如前所述,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3)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限。

前述案例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某供应站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仓库合作协议书》系仓储保管合同,某供应站作为专业仓储保管人,应具有保管棉花这一易燃物品相应的安全保管设施、措施。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强地闪引发棉垛起火,间接原因包括某供应站防雷电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现场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某供应站防雷设施进行了检测,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后,某供应站直到事故发生仍未对防雷设施进行改造安装。以上事实证明,某供应站违反了《仓库合作协议书》第12条和第18条第(3)项等约定。某供应站仓库防雷设施不合格,未尽《仓库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安全保管义务,应对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关于违约责任的金额。《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虽然强地闪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某供应站未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改造安装防雷设施、没有适当履行安全保管义务亦是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该不可抗力仅能部分免除某供应站的违约责任。一审、二审判决综合考虑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酌定某供应站对案涉火灾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某供应站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部分责任,就《仓库合作协议书》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对保险标的有损害的第三者。在某保险公司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棉花交易公司进行了赔付的情况下,《仓库合作协议书》项下某供应站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应由某保险公司代位行使,故某保险公司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应予提及的是,案涉《仓库合作协议书》第5条第(5)项约定,如因可归责于某供应站的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某供应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某供应站以某保险公司未拒绝保险理赔为由主张该公司认可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仓库合作协议书》的履行不存在违约。该条的本质,是约定由于因可归责于某供应站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某供应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但并没有反推,某保险公司赔偿,就认为某供应站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不能得出,保险公司理赔,就认定某棉花交易公司放弃对某供应站请求赔偿权。因此,某供应站以此主张某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理由不充分。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

某供应站与某棉花交易公司之间形成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因某供应站违约导致某棉花交易公司的货物损失引发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赔偿后,享有某棉花交易公司对某供应站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仓储合同法律关系。

三、保险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某供应站的主管单位某棉麻公司向某棉花交易公司出具《保证函》,承诺如因某供应站的违约行为造成某棉花交易公司财产损失,其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保证债务系从债务,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从债务应随主债务的转移而同时转移给债权人,因此,某保险公司代位行使对该连带保证人的权利。某棉麻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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