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现部分被告不适格时应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马某、韩某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马某属于主体不适格。那么,遇到该情形应如何进行处理。
在多被告案件中,如果有的被告适格,有的不适格,此时在对适格被告作出实体判决时,如何对不适格被告作出程序处理?
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是通知不适格被告退出诉讼;二是由原告撤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三是在实体判决书中,同时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做法均不妥。
第一种做法于法无据,且以“通知”方式让不适格被告退出,客观上剥夺了其上诉权;第二种做法违反了撤诉自愿原则。第三种做法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这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第二种情形是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做法混淆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误用“驳回诉讼请求”这一解决实体问题的条款来处理属于程序问题的被告不适格。
那么,对被告部分不适格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被告不适格,应立即出具裁定,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同时中止审理,待裁定生效后再行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部分被告不适格,意味着该部分被告不具备当事人资格,不应继续参加案件审理,故此类裁定应在查清事实时立即出具,而不应在案件审结时与判决同时作出。
其次,不适格的被告退出诉讼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案件中止诉讼的规定。
最后,及时作出此类裁定,并立即中止诉讼,不仅使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充分享有上诉等诉讼权利,而且能使裁定及时得到二审检验,有利于从程序上确保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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