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诉讼案件采简化文书的注意事项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一、小额诉讼案件采简化文书的注意事项
1.做好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
例如,人民法院决定采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形式的案件,应当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选择适用要素式文书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向原告送达《原告诉讼要素表》,并指导原告填写。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原告诉讼要素表》副本,并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填写《被告(第三人)应诉要素表》,于答辩期满前提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确认本案的核心要素事实和主要争点。
2.裁判文书简化与庭审笔录细化
选择适用要素式文书的案件,当事人已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素表的,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当事人在开庭前未填写要素表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以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索,逐项当庭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的庭审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1)开庭时间、地点、审判组织、记录人员、当事人出庭情况;(2)庭审过程;(3)宣判过程,包括法院认定的事实、详细裁判理由、依据和判决主文;(4)告知当事人宣判后法院不出具记载详细判决理由的裁判文书,只出具令状式裁判文书。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进行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出具裁判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也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责令接受履行的一方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
二、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审理结果的救济途径
虽然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一审终审的判决和二审终审的判决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即都是生效判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再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4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现《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13项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认为该案不应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予以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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