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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要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吗

日期:2022-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要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吗

案例

金某是景德镇人,在青岛生活。金某的同学任某在景德镇经营一家瓷器厂。任某在年前到青岛出差,两人见面后在闲聊之中,金某认为景德镇瓷器在青岛的销量还不错,就和任某提出他想在青岛设一个景德镇瓷器专卖店,由任某提供货源,金某进行销售。两人约定了瓷器销售的相关事宜,任某回到景德镇后,就找到了宇通物流公司,双方约定,宇通物流公司承接将瓷器从景德镇运往青岛的业务,每次运输完成之后,任某支付运输费用。宇通公司在一年之中为任某运输了四次瓷器到青岛,但是任某只支付了两次运费,每次任某都以资金短缺为由进行拖欠。快到年底了,任某又一次要求宇通公司将一批瓷器运往青岛,宇通公司将瓷器装车准备出发时,宇通公司的总经理邱某听说任某因为在其他生意上投资失败,欠了很多外债,已经入不敷出,便不再发车。邱某找到任某,任某承认资金紧张,同意邱某留置这批瓷器。邱某和任某应当约定留置这批瓷器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吗?

权威观点

邱某留置了任某的瓷器,就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应当留给任某六十天以上的履行期限。

法官解读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的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的,将留置物变价或取得其所有权,用于优先偿还债权的行为。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具备了相应的现实条件。二是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当债权到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当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六十日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经过这个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其次,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60日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实现留置权时,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二是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三是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上述案例中,邱某留置了任某的瓷器,就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应当留给任某六十天以上的履行期限。但是如果邱某留置的不是瓷器,而是蔬菜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则不需要给任某上述的履行期限。任某逾期未履行债务的话,邱某可以与任某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特别提醒

留置权人要和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只有债务人在这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就没有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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