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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 法官评案

因在直播间侮辱主播被拘留,他把公安机关告了,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日期:2022-08-14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在直播间侮辱主播被拘留,他把公安机关告了,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男子因在淘宝直播间以侮辱性词汇辱骂主播,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其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丁先生诉称,在该起治安处罚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违反立案管辖规定,未让原告依法申辩,未调取原告证据;办案民警在取证“申请人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方面未能全面调查取证。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公安分局辩称,2019年2月初至2020年7月底,丁先生通过淘宝网络直播间对直播主播陈女士及主播员工进行公然侮辱,情节较重,被民警抓获。公安分局经过调查,取得丁先生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分局决定给予丁先生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对丁先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的过程中,公安分局取得了丁先生、主播陈女士等人的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根据主播陈女士提供的图片资料和录播视频,可以显示陈女士在进行直播销售多肉植物时,丁先生在淘宝直播间发布的内容中含有侮辱性词汇;根据丁先生的询问笔录,其于2019年2月到7月使用淘宝账号多次在陈女士及其员工的直播间辱骂主播,通过呛粉丝损毁对方名誉,每次直播大约有几千人次观看。上述证据能够共同证明丁先生通过淘宝网络直播间,实施了对直播主播陈女士及其直播员工进行公然侮辱的行为,且长期、多次实施,对正常直播经营秩序造成了干扰,对直播人员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情节较重。公安分局对丁先生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违法定性和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丁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丁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涉网络治安违法行为如何确定受案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法官提示被侵害人,在不能掌握违法行为人相关情况时,可以选择自身受侵害时所在地、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身份也须担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此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虽然网络空间的身份是虚拟的,但其运用主体是现实的,网络行为亦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因此,在实施网络社交通信、交易消费、视听娱乐及创新创业等行为时均须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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