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了”签了和解协议,能反悔吗
小李家楼下有棵香椿树,春天到来挂满了香椿。小李看着眼馋,摘了几串,谁知却被种下树的邻居老张抓个正着。两人在拉扯中都“挂了彩”。在民警调解下,小李和老张达成协议,小李赔礼道歉并作出赔偿,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谁知后来小李越想越气,不就摘了几个叶子吗,“私了”太丢人。为此,他把老张告上法庭,理由是协议是在老张“要挟”下签订的,不作数,他要老张赔偿被扯坏的背包损失。
法官释法
对于小李的反悔,法官并不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尽管小李事后表示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没有证据显示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是无效的情形。协议写得很清楚,双方一次性解决纠纷,小李也不能再向老张索要损失。对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上,小李和老张签订的这类和解协议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得反悔。如果确实想要推翻协议,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小李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不真实;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公序良俗。本案中,小李仅仅表示老张曾通过“坐地不起”的方式进行“要挟”,但这并不属于民法上的胁迫行为,他也必须为此承担败诉风险。
法官提示,“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纠纷发生后,应本着相互理解、互相礼让的态度进行化解。和解协议签订后更应诚信履行,可不要把自己签下的和解协议,当成可以随便撕毁的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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