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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之何种情况下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日期:2012-04-13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还是两种民事责任方式,存在不同的主张。但是从侵权责任法规定来看,是将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规定在第十五条第八项里。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害公民、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所承担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受害人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对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在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需要侵权行为人落实到具体的方法上,比如,在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在曾经刊载过侵权内容的文章的报纸杂志上刊登书面说明,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明确向被侵权人表示道歉。

如果侵权行为人只是在小区内散播了有损受害人人格、名誉的诽谤性言辞,给受害人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以要求其在小区内张贴赔礼道歉的告示。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可以由法院根据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的场所、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来斟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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