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法院判令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状况的一种责任方式。广义的恢复原状则还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由于侵权责任法已将这些都作为单独的责任方式,所以该法所指的恢复原状是狭义的。也就是说,当所有人的财产因为受到他人非法侵害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所有人就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将受损坏的财产修理完好,恢复到被损坏之前的状态。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方式,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财产必须可以修复。这是适用此种责任方式的前提条件,如果财产被损坏程度很高,已经难以修复,或者即使修复,性能也大不如前,就没有必要适用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直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更好。
二是修复成本要相对合理。如果财产本身在权利人购买后已经发生了重大贬值,且财产受损程度较大,修理好该财产所花费的修理费用可能要比购买一个新的财物的花销还要多,那么除非该财物本身对权利人有重大精神意义,否则就没必要再适用此种责任方式。当然,这里的恢复原状仅指狭义的概念,即修理、重作、更换不属于恢复原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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