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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满两年也可申请宣告死亡

日期:2022-02-04 来源:- 作者:-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满两年也可申请宣告死亡

案情简介

徐某某与王某某是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马庄村一对夫妻,丈夫王某某平日随船出海捕捞,妻子徐某某在家照顾老小。2021年4月15日,王某某所在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时遇恶劣天气,渔船发生倾覆,包括船主闫某某在内五人全部落水失踪。经十数天的搜救,仅在事故地点打捞出其中一具船员的尸体,船上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在内均无任何踪迹。

2021年7月,王某某所在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闫某某所在海前村村民委员会、海头镇渔政监督中队、海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认为根据王某某落水的特殊环境、时间、地点、环境及搜救情况,王某某已无生存可能。在亲友的劝说下,徐某某为王某某办理了丧葬后事。2021年7月21日,徐某某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

法官分别前往王某某、闫某某所在村庄走访调查,向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了解到上述情况,确认了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等出具的有关证明的真实性,并于2021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后,于2021年11月组织听证,仍无王某某讯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宣告王某某死亡。

律师说法

宣告死亡制度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满足法定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通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者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消除某些可能使法律关系悬而不决的因素,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即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自然人必须在满足“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况下,才能被宣告死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考虑到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会造成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2017年民法总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意外事故”表述改为“意外事件”,同时增加了一种情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不受二年限制。民法典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保留。

但是,实践中哪些属于意外事件,哪些机关可以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对这些问题立法并未明确,需要法官结合个案进行审慎判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海洋渔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渔船海上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受海洋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一旦发生船只倾覆等重大海难事故,船员落海后生还率极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对因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活动或者事故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而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在海事法院也较为常见。南京海事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地渔业生产客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机关”范围进行合理解释,不局限于通常认知的海警部门、公安机关,而是扩大至了解事故情况的村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渔政监督部门和渔业生产机构,进而认定上述单位作出的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依法确认申请宣告死亡而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充分保障被申请人近亲属及时进行权利救济和处理债权债务、身份等法律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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