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答:200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曾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然而,2020年实施的新修改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去了上述规定。
理由在于,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的权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不同,因此,现行法下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不可申请复议。
说明: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