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2016)京0114民初8232号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8日,郭风学向孙秋也借款45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份,内容是:“今郭风学(身份证号:×××)借孙秋也现金450000(肆拾伍万元整),郭风学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给孙秋也人民币250000(贰拾伍万元整),再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给孙秋也人民币200000(贰拾万元整)。借款人:郭风学。2015.3.18”。该借条下方同时书写收条一份,内容是:“今郭风学收到孙秋也现金450000(肆拾伍万元整)。收款人:郭风学。2015.3.18”。2015年7月28日,被告郭风学向原告孙秋也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是:“郭风学借孙秋也人民币450000(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日期从2015年3月18日到2015年9月1日止。双方协商同意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还给孙秋也。在此期间郭风学自愿同意将本人名下奔驰车作为借款抵押物,如在2015年9月15日前还不清此借款,郭风学同意将本人名下奔驰车一辆无条件过户给孙秋也作为借款偿还物。借款抵押物奔驰车一辆:(号牌×××,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WDDNGSEB,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27294631969075)。特此承诺。承诺人:郭风学。”后原告孙秋也与被告郭风学未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法院裁判:郭风学向孙秋也所借款项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郭风学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秋也主张的其对于郭风学抵押的车辆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郭风学虽在其承诺书中承诺车辆抵押,但由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孙秋也无权就该车辆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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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2016)京0114民初8232号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8日,郭风学向孙秋也借款45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份,内容是:“今郭风学(身份证号:×××)借孙秋也现金450000(肆拾伍万元整),郭风学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给孙秋也人民币250000(贰拾伍万元整),再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给孙秋也人民币200000(贰拾万元整)。借款人:郭风学。2015.3.18”。该借条下方同时书写收条一份,内容是:“今郭风学收到孙秋也现金450000(肆拾伍万元整)。收款人:郭风学。2015.3.18”。2015年7月28日,被告郭风学向原告孙秋也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是:“郭风学借孙秋也人民币450000(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日期从2015年3月18日到2015年9月1日止。双方协商同意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还给孙秋也。在此期间郭风学自愿同意将本人名下奔驰车作为借款抵押物,如在2015年9月15日前还不清此借款,郭风学同意将本人名下奔驰车一辆无条件过户给孙秋也作为借款偿还物。借款抵押物奔驰车一辆:(号牌×××,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WDDNGSEB,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27294631969075)。特此承诺。承诺人:郭风学。”后原告孙秋也与被告郭风学未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法院裁判:郭风学向孙秋也所借款项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郭风学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秋也主张的其对于郭风学抵押的车辆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郭风学虽在其承诺书中承诺车辆抵押,但由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孙秋也无权就该车辆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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