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为什么还需要移送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2015年的时候,大康公司的老板致远(化名)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小康公司(化名),致远作为小康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员工可以投资到小康公司,由小康公司代持大康公司股份。宁静与致远签署了《合伙协议》,按照约定向小康公司投入相应款项,宁静在小康公司合伙的持股比例为1.67%。2019年,宁静提出辞职后,要求小康公司及致远给付对应的投资款未果,宁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约定的是小康公司的住所地。小康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投资大康公司,该合同的主要义务应为投资标的公司的行为,双方所约定的纠纷管辖地点为标的公司住所地,并不符合法律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管辖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移送至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发生后至起诉前协商确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协议或者条款。
常见的管辖条款比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处理无果的,可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二、什么样的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
常见的不发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超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2、虽然约定协议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如约定北京法院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是哪家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地点并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系地点,如约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辖;4、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约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三、如果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该怎么办?
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若约定的管辖连接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属于合同纠纷,则应当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遇到合同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则应当到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
其次,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有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者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次,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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