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是。根据《民法典》第381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也应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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